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(试行)》

1. 1. 制定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(试行)》(国资委令第37号)的直接依据是()

2. 1. 本办法所称“经营管理有关人员”,包括:股份公司各级全资、控股、参股企业及分支机构中,由党组织或公司提名、推荐、任命、批准等,从事领导、组织、管理、监督等活动的人员,具体包括(ABC)

3. 4. 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(试行)》(国资委令第37号)较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》(国办发【2016】63号文)明确了以下哪些内容(ABC)

4. 7. 股份公司及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,分为:(BCD)

5. 1. 本办法所称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”,是指股份公司及各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,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,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,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,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。(√)

6. 10. 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,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等处理;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,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,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。(√)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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