尊敬的各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:
2015年8月,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(草案)》。从反家暴工作的现实要求来看,草案还有许多不足之处。12月21日,二审在即,我们提出倡议呼唤一部更完善的反家暴法。
作为法律工作者,将来可以运用此法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,我们甚为鼓舞。正因如此,我们更加关注该草案的完善程度以及可行性,特此建议在人大常委会坚持“三审制”,在保证法律推行速度的同时,确保法律质量,补充现有草案不足,推行进步的、可行的反家暴法。相信出台一部实操性强的、综合更多立法经验的、完善的法律会让等待本身更有意义!
希望你们可以加入联署!
下为建议信正文:
尊敬的全国人大法工委:
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关注女性权益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。
欣闻2015年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即将第二次审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(草案)》(以下称“草案”),作为法律工作者,将来可以运用此法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,我们甚为鼓舞。正因如此,我们更加关注该草案的完善程度以及可行性,特此建议在人大常委会坚持“三审制”,在保证法律推行速度的同时,确保法律质量,补充现有草案不足,推行进步的、可行的反家暴法。
2015年8月,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草案,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,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。这是国家首次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,是反家暴法制化进程的重大进步,是反家暴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。草案中的很多规定既有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,也有对我国各地预防和制止家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,堪称亮点,如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以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为限,明确了告诫令制度,保护令规定为法院受理的独立程序、并且规定受害人在“面临现实危险”时即可申请保护令,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。
然而,从反家暴工作的现实要求来看,草案还有许多不足之处。
基于此,我们更加关注该草案的完善程度以及可行性,特此建议在人大常委会坚持“三审制”,在保证法律推行速度的同时,确保法律质量,补充现有草案不足,推行进步的、可行的反家暴法。作为法律工作者,虽然急切地期望反家暴法律的出台,然而出台一部实操性强的、综合更多立法经验的、完善的法律会让等待本身更有意义!
因此,我们建议:
1.在立法目的中凸显对被害人的保护。
2.完善家庭暴力的定义:除了身体暴力,应明确将精神暴力与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类型;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表述采取例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,增加可操作性;应将恋爱、同居、前配偶关系、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视为家庭暴力。
3.在总则中明确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的原则和具体规定,应建立更加有力的反家暴牵头机构。
4.恢复国务院法制办《反家庭暴力法(征求意见稿)》中的相关原则:处理家庭暴力案件,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,尊重受害人的意愿;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。
5.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等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进行详细和完善的规定:
在总则中明确对以上弱势人群的保护;在家暴定义中将“遗弃或忽视年幼、年老、智障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”,“对未成年人照料不周、监护不力以及实施暴力管教的”等列入家庭暴力的具体行为中;增加对受暴儿童临时性的国家监护制度;增加强制报案的属地管理;增加贫弱家暴受害人如老年人、残疾人、未成年人的紧急生活和医疗救助制度;增加对家暴目睹儿童的保护。
6.不仅在中小学,在大学也应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,并纳入政法院校、社工专业正式课程中。
7.完善家庭暴力处置机制:在家暴处置中增加首问负责制,并增加对家暴危险性评估、对加害人的心理干预、社区矫治等内容;强制报案应与庇护措施相结合;恢复国务院法制办《反家庭暴力法(征求意见稿)》对强制报案责任人的相关规定,将救助管理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、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增列为强制报告责任人;恢复国务院法制办《反家庭暴力法(征求意见稿)》第15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出警的相应措施;恢复国务院法制办《反家庭暴力法(征求意见稿)》第16条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具体询问措施。
8.明确建立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庇护制度;对建立庇护的义务人、相关原则等,进行详细规定;应明确鼓励社会组织、单位、企业建立庇护机构。
9.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,对证明责任、证据标准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。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,明确未成年人证言的效力等。
10.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更为详细和完善的规定: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类型,应包括紧急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;扩大申请人范围,增加基层群众自治组织、妇联、救助管理机构、用人单位为申请人;在裁定的内容上应更加详细和完善,如包含限制共有财产处理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、救助的内容;延长保护令期限至1年并明确可以申请延期;明确保护令的执行机构如公安机关。
11.制定更为细化的法律责任:各机构、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应一一对应;增加违反告诫令的法律责任;加大违反保护令的惩戒力度;增加以暴制暴被告的定罪量刑原则,具体表述为“受害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对加害人造成损害,构成犯罪的,应当免除、减轻或者从轻处罚”。
我们殷切地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得到人大法工委的重视,并希望我们的建议在立法过程当中得到体现,最终使反家暴法成为惠及亿万人的法律!
此致
2015年12月16日